(2009)锦江民初字第352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邱本均、曾果贤、安望胜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本均,曾果贤,安望胜,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527号原告邱本均。原告曾果贤。原告安望胜。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飞。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念,四川致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东方广场28、29楼。负责人刘雪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兰若,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本均、曾果贤、安望胜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本均、曾果贤、安望胜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本均、曾果贤、安望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本均、曾果贤、安望胜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 理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傅继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