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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同和纸××有限公司与象山××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同和纸××有限公司,象山××纸箱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517号原告:宁波××同和纸××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工业示范园区××地块。法定代表人:伊×。被告:象山××纸箱厂。住所地:象山县××××号。代表人:郁××。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同和纸××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同和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宁波××同和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