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游友松与韩银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友松,韩银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357号原告游友松,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农民,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陈屿天龙路266号。(身份证号:332627196808160612)被告韩银才,农民,环县大麦屿街道陈屿峰源村兴普路302号。(身份证号:332627195402160853)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友松与被告韩银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友松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友松撤回对被告韩银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游友松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华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