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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游友松与韩银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友松,韩银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357号原告游友松,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农民,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陈屿天龙路266号。(身份证号:332627196808160612)被告韩银才,农民,环县大麦屿街道陈屿峰源村兴普路302号。(身份证号:332627195402160853)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友松与被告韩银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友松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友松撤回对被告韩银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游友松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华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