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申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宝才与周佰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宝才,周佰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申字第6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宝才。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佰元。陈宝才因与周佰元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二00八年三月七日作出的(2007)尉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陈宝才申请再审称,一审未对其反诉作出处理;���序违法;周佰元未履行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请求再审判决周佰元赔偿损失26000元。周佰元未作答辩。经审查查明,2007年7月15日,周佰元与陈宝才经协商一致签订建筑工程协议书,规定周佰元为陈宝才建房,每平方米工价95元,材料由陈宝才提供。施工要求:以图纸为准。付款办法为:大楼出地基付款20%,主体工程完工后再付50%,待楼竣工后再付全工程25%,扣5%的保险金,半年后付清。另外还约定大楼竣工后,陈宝才在一个月内付工价的95%,如逾期周佰元有权变卖陈宝才房产。工程如出现质量问题,须经专家鉴定,由周佰元负责。合同签订后,周佰元按合同规定为陈宝才建好房屋并未交付使用。陈宝才建房过程中以及接收房屋后分多次付给周佰元大部分工程款,余15000元,经周佰元多次催要,陈宝才不予给付,便于2006年1月10日给周佰元出具了:“今欠工程款15000元(准备今年内付清,用酒抵账)”欠条。陈宝才逾期未还欠款。本院认为,陈宝才拖欠周佰元15000元建房工程款未还的事实清楚。陈宝才称一审未对其反诉作出处理、程序违法以及周佰元未履行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且存在质量问题均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再审申请人陈宝才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宝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征审判员 李 庆 彬审判员 尹 福 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苏芳(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