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622号原告:张××。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方 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汪美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