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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浦民二初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三地与林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三地,林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浦民二初字第3229号原告于三地,男,1958年5月6日出生,农民,住浦江县白马镇傅宅南路119号,现住浦江县文宣东路51号。被告林海江,农民,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三地诉被告林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倪如松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