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浦民二初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三地与林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三地,林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浦民二初字第3229号原告于三地,男,1958年5月6日出生,农民,住浦江县白马镇傅宅南路119号,现住浦江县文宣东路51号。被告林海江,农民,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三地诉被告林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倪如松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