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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中林医药有限公司与杨西荣、陕西省医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林医药有限公司,杨西荣,陕西省医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陕西中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铭爵大厦806室。法定代表人:冯进勇。委托代理人:吴维维。委托代理人:袁红斌。被告:杨西荣。被告:陕西省医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39号。法定代表人:李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林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西荣、陕西省医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林医药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林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给原告陕西中林医药有限公司。审判员  马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