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96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史方海与汪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方海,汪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64号原告:史方海,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建设乡蔡店村酒坊队。被告:汪国强,市越城区东湖镇浪头湖村庙汇头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方海诉被告汪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方海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