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9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祥与杨兴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祥,杨兴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957号原告杨祥,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二村1组。委托代理人洪旭东,浙江省兰溪市通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兴喜,经商,市北苑街道柳二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祥诉被告杨兴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祥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