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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丰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鲁教永与马国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教永,马国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丰民初字第2486号原告鲁教永,农民。被告马国付,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教永与被告马国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教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教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鲁红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