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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受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宓贵棠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宓贵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受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宓贵棠。上诉人宓贵棠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民受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原系硖西村村民,2004年4月,硖西村所有土地均被政府征用。根据有关规定,对村民的安置应由海宁市海昌街道硖西社区及时上报后,村民可以得到基本生活保障金。但硖西社区故意将上诉人的申报表拖延至2008年12月31日才上报,致使上诉人无法享受到2004年4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为此上诉人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该裁定明显是错误的。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关于要求赔偿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损失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志乡审判员  徐连忠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