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644号原告:吴××。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33×××11账户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33×××11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孝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邵建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