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华,张建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高振华。被执行人张建滨。高振华申请执行张建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振华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0085.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振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建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执字第102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建滨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振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