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范××、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范××,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083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范××。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范××、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09年11月28日前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但原告却未按期提供地址,也未缴纳公告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志 华人民陪审员 邹 一 连人民陪审员 朱 友 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上官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