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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XX建建设有限公司、嘉善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浙XX建建设有限公司,嘉善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36号原告: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干窑村。法定代表人:周宝福,总经理。被告:浙XX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运河路428号。法定代表人:沈建华,执行董事。被告:嘉善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木业大道620号-628号。法定代表人:章金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建建设有限公司、嘉善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25元,减半收取77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7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钱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