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路工××局××司,宁波××道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孔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被告: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号。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被告:中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中交××路工××局××司。城区××外大街丙××801。法定代表人:杨某。被告:宁波××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州区××街道宋××桥××幢。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路工××局××司、宁波××道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徐建华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