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霜月与应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霜月,应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250号原告:李霜月,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旭升街电机172柜5-4-1号。被告:应雄,康市芝英街道芝英五村建塘小区2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霜月与被告应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李霜月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胡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