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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俞雷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芦渭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俞雷桥,芦渭钦,吴伟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诉讼代理人杨燕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巨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雷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宝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渭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伟良。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9)绍新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俞雷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赔偿给被上诉人俞雷桥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6440.02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之部分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40元,依法减半收取107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余建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