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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商初字第152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海泰钢材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城聚鑫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海泰钢材有限公司;山东聊城聚鑫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商初字第1525-1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海泰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许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立岗,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光,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被告山东聊城聚鑫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钢管城兴隆市场21号。法定代表人付丛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海泰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聊城聚鑫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被告到期债权7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聊城聚鑫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被告到期债权7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