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兴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细忠与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苏武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细忠,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苏武雄,王钦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兴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李细忠。被执行人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住南宁市兴宁区五村岭鸡村国道322线80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莫名渊,经理。被执行人苏武雄。被执行人王钦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38号地产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8)兴民一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256319.78元至本院(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杭州路分理初,账号:02×××8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益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陶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