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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21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苏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219-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聂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苏某某、吴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与苏某某涉嫌集资诈骗案有关联,建德市公安局要求本案��送该局侦查。本院认为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本案事实的认定有关联,根据案件审理先刑后民的原则,决定对本案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邓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