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长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嵇云晖与临沭县大江南电源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云晖,临沭县大江南电源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长商初字第944号原告嵇云晖,住长兴县雉城镇古城公寓1-1-202室。委托代理人顾伟成,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沭县大江南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曹庄镇大哨村。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立贵,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住长兴县雉城镇彭城村对峰浜自然村46号。原告嵇云晖诉被告临沭县大江南电源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嵇云晖于2009年8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正乾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杨泽斌、人民陪审员陈小勤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嵇云晖及代理人顾伟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普章、临沭县大江南电源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嵇云晖诉称,被告临沭县大江南电源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于2009年7月12日前分批向原告借款2200000元,由被告张某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约定月息2分,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长兴县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返还借款。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200000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20000元,合计2220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临沭县大江南电源有限公司、张某未作任何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临沭县大江南电源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2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临沭县大江南电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共计2200000元的事实,并由被告张某提供保证担保。2.代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主张债权所支出的费用。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系原件,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临沭县大江南电源有限公司、张某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7月12日前,被告临沭县大江南电源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分批向原告嵇云晖借款2200000元,并于2009年7月12日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张某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双方约定月息2分,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长兴县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遂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嵇云晖与被告临沭县大江南电源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临沭县大江南电源有限公司未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是产生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张某对该借款提供保证后,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同时约定若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该约定合法有效,且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并未超过双方约定的费用,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沭县大江南电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嵇云晖借款2200000元,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合计22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被告张普章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60元,由被告承担,限被告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径直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4560元,款交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或汇: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38,开户银行:湖州市农行红丰支行。逾期未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汇款必须注明上诉人的名字的案号,未注明的后果自负。审 判 长  马正乾代理审判员  杨泽斌人民陪审员  陈小勤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二○○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许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