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严晓萍与李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晓萍,李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10号原告:严晓萍。被告:李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晓萍诉被告李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晓萍撤回对被告李华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