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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崔艳玲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第二村民小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玲,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崔艳玲。委托代理人吴民强,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秀英。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孟增强,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玲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第二村民小组收益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艳玲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