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芝执字第201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郭峰与安邦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峰,安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2013-1号申请执行人郭峰,学生。被执行人安邦光,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蓁山屯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芝黄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安邦光在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蓁山屯居民委员会的工资收入275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郝善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