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634号原告:杭州××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室。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施××。被告: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