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滨商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与实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实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814号原告俞××。被告实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徐××。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诉被告实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895元,由原告俞××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朱琛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