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司山河与陈星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山河,陈星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942号原告:司山河,市青浦区朱家角人和路50号。被告:陈星耕,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社居桔洲新村12幢1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山河为与被告陈星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山河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星耕和蔡红琴共有的分别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社居桔洲新村12幢1单元502室、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社居食品街268号的房产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星耕和蔡红琴共有的分别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社居桔洲新村12幢1单元502室、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社居食品街268号的房产过户手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郝为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金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