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348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桂明与苏为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明,苏为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487号原告李桂明,农民,环县玉城街道仓坑村仓兴路28号。(身份证号:332627196108120476)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毅辉,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为邦,城街道龟山村龟山269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明与被告苏为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李桂明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华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