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5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宗金与贾祥钱、吴国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金,贾祥钱,吴国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582号原告吴宗金,经商,乌市稠江街道江湾村井头山。被告贾祥钱,经商,家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湾村下街头,现住义乌市临江后成村一区28幢2单元302室。被告吴国香,经商,家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湾村下街头,现住义乌市临江后成村一区28幢2单元302室。本院在受理原告吴宗金诉被告贾祥钱、吴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宗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国香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宗金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国香所有的座落于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5777a号商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 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贾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