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海盐北团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佳何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佳何彩印有限公司,海盐北团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佳何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足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北团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云鹤。上诉人宁波佳何彩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09)嘉盐商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佳何彩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盐县人民法院(2009)嘉盐商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何成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