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麟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叶栋梁与何宝林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叶某某与何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某某在渭滨区神龙镇竹园沟村民委员会尚未支取的收入31125.50元予以扣留,由本院在适当时直接予以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