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运生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新兴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运生,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新兴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新兴庄村民委员会,潘继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20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运生(又名王黑牛)。委托代理人李运良,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新兴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兴村二组)。负责人王建利,任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灞桥街办)。法定代表人权战盈,任该街道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红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新兴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兴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延红岗,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潘继东,新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原新兴庄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王运生与被上诉人新兴村委会、新兴村二组、灞桥街办和潘继东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运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运良,被上诉人新兴村二组负责人王建利、灞桥街办的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新兴村委会、潘继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运生系灞桥区灞桥街办新兴庄村二组村民,1993年3月灞桥街办和新兴村委会为本村七户村民划分宅基地,占用了王运生的承包地,并为其新调整了3.15亩地(本案合同中所指的土地)。王运生不同意灞桥街办和新兴村委会的做法,只在1993年10月到1994年10月在新调整的土地上耕种了一年后,便将该土地交还了新兴二组,至今再未耕种。1999年国家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新兴二组具体实施了和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村民签完字后由新兴二组统一报新兴村委会及潘继东(原任村委会主任)盖章,最后上交灞桥街办(1999年为灞桥镇人民政府)。本案涉及的第062602041号土地承包合同书也在此时形成。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该合同书上王运生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2008年8月3日,王运生诉至灞桥区法院称,1999年灞桥区新兴村委会进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其并未在第062602041号土地承包合同上签名,也未接到过该合同书,但该合同上却有其签名以及村委会、灞桥街道办事处、原任村委会主任潘继东的印章及签字。另外,该合同涉及的3.15亩土地其并没有实际耕种,请求依法确认1999年4月1日签订的第062602041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要求诉讼费由灞桥街办承担。灞桥街办辩称,1999年王运生和其他村民一样均在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签字,并且耕种了一段时间。作为街道办只是对该合同起鉴证作用,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做认定。而且土地承包合同是区县一级审批、实行和发放。故灞桥街办不应承担责任。新兴村委会、新兴村二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潘继东辩称,本案与其无关。1999年土地承包合同的签字具体由二组实施,村上及他个人接到二组的上报材料后才盖章的。其当时虽为新兴村委会主任,但并没有亲自参与土地承包合同的签字过程。与王运生也没有往来。对于合同上的字是否是王运生所签无法确认。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应当本着自愿的原则,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王运生并未见过该合同,也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故双方于1999年4月1日签订的第062602041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非王运生真实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应当认定该合同不成立。对王运生要求依法确认1999年4月1日签订的第062602041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请求,与法无据,不予支持。新兴二组作为该合同订立的具体实施者,对合同书上王运生没有签字的情况应当非常清楚,其在王运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假借王运生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违反了书面合同成立的条件,而后又将该合同上交村委会确认,造成了村委会及街道办的错误认识,故其应对该合同不能成立的后果承担责任。新兴村委会及潘继东没有具体实施签订合同的行为,并不知晓合同书上王运生的签字非其所写,其在该合同书上的盖章只是起一个确认作用,故不应对该合同不能成立承担责任。灞桥街办在该合同书上的盖章只是起一个鉴证作用,亦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以原告王运生为承包方,被告新兴二组为发包方的062602041号土地承包合同书不成立。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1600元,王运生已预交,由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新兴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全额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宣判后,上诉人王运生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新兴村委会、新兴村二组从未与上诉人王运生签订过合同,但灞桥街办一直认为该合同有效,此合同是灞桥街办伪造的,请求依法改判诉讼费、鉴定费由灞桥街道办承担,并要求将诉讼费100元、鉴定费1500元分开注明。被上诉人新兴村二组辩称,2004年之前,现任组长王建利不是组长,对上任之前的事一概不知,其组未签订过062602041号土地承包合同。被上诉人灞桥街办辩称,土地承包合同是由村小组组长找每家村民签字,后上交村委会盖章。王运生土地承包合同上的字不是其自己写的,这个法律后果应当由新兴村二组承担,灞桥街办只对合同起鉴证作用。故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请求驳回上诉人王运生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新兴村委会、潘继东未到庭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经司法鉴定,第062602041号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的签字并非王运生所写,故原审法院确认该合同不成立,并判令由合同相对方新兴村二组承担案件诉讼费、鉴定费并无不妥。王运生上诉称该合同系灞桥区街道办伪造,其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故其要求灞桥街道办承担合同不成立的法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新兴村二组系第062602041号土地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对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案件诉讼费、鉴定费并未上诉,视其服判。综上,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运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