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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执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书霞与被执行人韩晓刚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书霞,韩晓刚,辛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碑执字第373—1号申请执行人杨书霞被执行人韩晓刚第三人辛蕊,本院受理杨书霞申请执行韩晓刚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辛蕊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听证查明,辛蕊与韩晓刚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结婚。韩晓刚与杨书霞债务形成于其与辛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辛蕊亦不能证明该债务系韩晓刚个人债务。本院认为,韩晓刚所欠杨书霞之债务形成于其与辛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申请人申请追加辛蕊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辛蕊为本院(2009)碑执字第373号执行案被执行人,辛蕊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 磊执行员 常庆旭执行员 姚立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