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椒商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介民、椒光集团有限公司与叶素青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介民,椒光集团有限公司,叶素青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818号原告:朱介民,男,1947年7月1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经中路568号,身份证号码:32621194707108877。原告:椒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大道132号11幢。法定代表人:朱介民,董事长。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志虎,浙江安天律师事务��律师。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易叶雄,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叶素青,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凤凰新村7号楼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332601196906210026。委托代理人:郑春天、王素琴,京衡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介民、椒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素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诉权,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介民、椒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0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两原告���担。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王秀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林       晓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