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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405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山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山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边金禄买卖合同纠纷与边金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山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边金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056号原告:浙江××山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东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边金禄,男,194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牌头镇下岭脚村上岭脚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山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边金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山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山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山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元,依法减半收取416.50元,由原告浙江××山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