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1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忠有与朱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有,朱法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70号原告吴忠有,经商,江东街道江干村2组。被告朱法林,经商,佛堂镇靖安塘村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有诉被告朱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