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宣××与汪甲、汪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甲,宣××,汪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乙。上诉人汪甲因与被上诉人宣××、汪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