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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菊芳与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王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821号原告:张菊芳。委托代理人:刘伟涛。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王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沈建洪。被告: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明火。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鸣东、王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菊芳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王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菊芳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王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菊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计754元,由原告张菊芳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