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朱介民、椒光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卫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介民,椒光集团有限公司,李卫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820号原告:朱介民,男,1947年7月1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经中路568号,身份证号码:32621194707108877。原告:椒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大道132号11幢。法定代表人:朱介民,董事长。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志虎,浙江安天律师事务��律师。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易叶雄,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卫君,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横河新村10号楼3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332601196407200026。委托代理人:郑春天、王素琴,京衡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介民、椒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卫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诉权,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介民、椒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两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王秀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林 晓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