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衡桃西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衡桃西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合金钢厂。被执行人河南省荥阳市金山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合金钢厂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荥阳市金山钢铁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拖欠价款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5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迎坤审 判 员 宫卫红代理审判员 扈 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侯凤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