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64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浙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浙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48-1号原告李××。被告浙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38号。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浙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浙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1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帐户内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国荣二0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