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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64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浙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浙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48-1号原告李××。被告浙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38号。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浙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浙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1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帐户内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国荣二0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