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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110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温州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1109-1号原告:浙江××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城东街道××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被告:温州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在上海浦发银行温州支行的帐号为90×××89的帐户资金11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温州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上海浦发银行温州支行帐号为90×××89的帐户资金11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余凌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