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富阳××纸××有限公司与杭州××仕××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纸××有限公司,杭州××仕××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488号原告:富阳××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春××街道××村富源。法定代表人:郎××。委托代理人:张甲。被告:杭州××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工业功能区内。法定代表人: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仕××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纸××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仕××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仕××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富阳××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江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