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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长盛自润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汽车开关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长盛自润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汽车开关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49号原告:嘉善长盛自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工业园区长盛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荣华、熊徐斌(特别授权),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汽车开关厂。住所地:沈阳市经济开发区星海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瑀,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长盛自润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汽车开关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长盛自润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嘉善长盛自润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长盛自润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80元,减半收取4390元,诉讼保全费3013元,合计诉讼费7403元,由原告嘉善长盛自润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黄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