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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终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宏翔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三点水童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三点水童装有限公司,嘉兴市宏翔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三点水童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中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宏翔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琳娜。上诉人浙江三点水童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商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三点水童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商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何成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