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09号原告:赵××。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