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与被告梁忠玲、梁金与梁忠玲、梁金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与被告梁忠玲、梁金,梁忠玲,梁金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132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人民西路南218号。负责人:卢卫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宏檀,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19号。被告:梁忠玲,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箬横镇马桥村联城���东188号。被告:梁金标,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箬横镇山西村441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与被告梁忠玲、梁金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朱宏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忠玲、梁金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起诉称:被告梁忠玲因进料所需,由被告梁金标保证于2008年7月10日向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9.6‰,2009年2月20日归还,但借款逾期后,两被告分文未还。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梁忠玲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08年7月10日起按月9.6‰计算至2009年2月20日止,罚息从2009年2月21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被告梁金标负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经营的范围及负责人身份的事实。2、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梁忠玲由被告梁金标担保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3、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梁忠玲已向原告领取1.5万元贷款的事实。被告梁忠玲、梁金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既不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应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梁忠玲因进料所需,由被告梁金标担保,于2008年7月10日向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借款1.5万元,三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9.6‰,还款日期为2009年2月20日,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开始按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保证人梁金标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梁忠玲发放了贷款1.5万元。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梁忠玲至今未还借款本息,担保人被告梁金标亦未代为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梁忠玲、梁金标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确认有效。被告梁忠玲借款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偿还借款本息,逾期未还,还应按约计收罚息。被告梁金标自愿为被告梁忠玲借款提供担保,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金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忠玲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忠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08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至2009年2月20日止、罚息从2009年2月21日起按照约定月利率9.6‰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梁金标对被告梁忠玲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梁忠玲负担,被告梁金标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若胜代理审判员 杨 玲人民陪审员 周乐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阮家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