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丁本乔与朱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丁本乔,朱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327号原告:李海军。原告:丁本乔。委托代理人:张荣华。委托代理人:朱震明。被告:朱孝东。原告李海军、丁本乔为与被告朱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吴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军、丁本乔的委托代理人朱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孝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军、丁本乔诉称:2008年11月24日,被告朱孝东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承诺借款期限为15天。为此,被告朱孝东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6741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从2008年12月9日计算至2009年10月12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31%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李海军、丁本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朱孝东于2008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被告朱孝东答辩状辩解称,被告并没有向两原告借款,而是向杭州圣坤投资公司的总经理程堂刚借款440000元,并已陆续归还180000元。该150000元借条是在原告的威逼下所写,是借款的利息,请求法院澄清事实,还被告一个公正。被告朱孝东未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当庭质证,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朱孝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11月24日,被告朱孝东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承诺借款期限为15天。为此,被告朱孝东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丁本乔与被告朱孝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孝东以没有向两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条是向他人借款的利息,且系在原告的威逼下所写的辩解意见,因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因此,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朱孝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孝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海军、丁本乔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二、被告朱孝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海军、丁本乔利息损失6741元(以借款15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从2008年12月9日计算至2009年10月12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31%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预收案件受理费3435元,按实收取1717.5元,由被告朱孝东负担,退回原告李海军、丁本乔17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3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吴 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汪光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