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127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司、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司,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279-2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楼××-××室。负责人:唐某某。被告: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路××幢。法定代表人: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司、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曾任其所属嘉兴分公司负责人的唐某某涉嫌诈骗,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已于2009年9月23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9月27日对唐某某执行刑事拘留,因刑事案件的审查结论对本案事实的查清及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要求本院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经审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陆剑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